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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瑞丽市人民政府公告〔〕12号

《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瑞政规〔〕5号)已于年8月23日瑞丽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瑞丽市人民政府

年9月23日

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结合瑞丽实际,决定划定瑞丽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禁止燃放限定时段:每日23:00—次日08:00春节、元宵节及民族传统节日期间不限定禁放时间。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一)瑞丽市限定时段禁止燃放区域面积:28.1平方公里,北至高速公路西出口,西至弄莫湖,南至姐告全境,东至畔崩村(详见瑞丽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二)瑞丽市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1.机关办公场所;2.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景区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3.高速公路、隧道、桥梁、铁路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车站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7.墓园、陵园、殡葬场所指定燃放区外;8.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水库管理区;9.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10.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危旧房、棚户区、砖木平房密集区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11.军事设施所在地;12.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敏感区域。以上所列场所由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三、严格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全时段禁放区内生产、储存、运输以及燃放烟花爆竹。(二)途经禁放区范围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需按照公安部门指定路线行驶。(三)凡购买烟花爆竹的,实行烟花爆竹购买实名制,由市应急管理局督促经销单位(户)制定烟花爆竹销售登记台账,由经销单位(户)进行认真登记,并告知购买人禁放区域。(四)烟花爆竹经销单位(户)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四、严格审批(一)国家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和民族传统节日需要举办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必须提前二十天向公安部门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核向社会发布公告后,方可实施燃放。(二)未达到行政审批的婚、丧、嫁、娶和店铺开张等活动,除禁放时段和全时段禁放区域外,确实需要燃放少量烟花爆竹的,在确保安全燃放的情况下,需由燃放作业单位和个人配备燃放容器,清扫地面燃放污染物。五、法律责任(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辖区内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照。(二)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禁放区内烟花爆竹违法运输、违规燃放等行为。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市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放时间段和全时段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损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事项(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瑞丽市公安局:瑞丽市应急管理局:-瑞丽市城管执法局:-(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边贸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乡环境。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三)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瑞丽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瑞丽市人民政府

年9月23日

编辑、推送:段晨阳杨腾荣

复审:杨雪梅

审核:丰应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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